韩非子主张的法是“布之于百姓”的法律条例,是行为准则,是防御措施而不是制裁手段,所以应该通过各种渠道的宣传尽量让大家都知道。
“法莫如显”,法治的第一个要点叫做示众明法,就是公布于众使人们知道。法不是民众的陷阱,如果人们因为不知道而违反规定,被惩罚时会不服气。
公元前536年,春秋末期时郑国的国相子产是法家思想的一个代表人物,他铸了一个刑鼎,将国家的法律条文刻在鼎上公布于众,大家都看到了,清楚的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,当然更容易遵守法律。
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也是践行法家的代表人物,他的做法比子产更进一步,明朝建立了,有了新的法律法规,怎么样让民众都遵照执行呢?把这法律抄上三千份儿五千份儿到处张贴,官府门口城墙底下闹市区域到处贴,然后敲锣呐喊:明天开始要按照新的法律执行了!这样效果会好吗?显然不会,一个地域广阔的朝代和一个小小的诸侯国的做法应有所差异,朱元璋怎么干的呢?他安排收下官府的衙役们挨家挨户的上门给老百姓宣讲,一手拿着法律文本一手拿着配套的图册,因为很多老百姓是不识字的,有了图册便于记忆。来到老百姓家里:是张老三家吗?你家几口人?四口人?都过来,我给你们讲讲新的法律,你看第一条,不能偷盗,旁边配着两幅图,上边一幅图有人伸手偷东西,下边一幅图小偷被绑起来把手砍掉了。都讲完以后,问:都听明白了吗?这张老三说:官差大人,中间有三四条没太明白。没关系,我再给你讲,讲完了再问:听明白了吗?这回听明白了。好,在这个位置,每个人都按个手印。某年某月某时,谁来到哪户人家讲解了法律,大家画押表示听懂了。从你画押开始,你如有违反法律我就按律处罚你。《律令直解》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形成的,当然朱元璋是个暴君,他只讲法不讲德,片面执法我们要批判,但从示众明法的角度来看是不错的。
示众明法的思路可以借鉴到现实工作中,公司在开会,有人手机响了,会议主持人要罚他款,他不会服气。但如果在开会以前就明确:从今天开始,开会时如有手机响者,罚款250元。如果再把规定张贴在会议室墙上,落实起来就简单了。如果在张贴的这张纸上再有大家的签字确认,执行就更容易了。
做管理要示众明法,开公司也要示众明法。现在很多人合伙开公司,股东间的合作基础是规则,西方人习惯用契约解决问题,但中国人很多时候由于更重情义而对契约不够重视,口头达成一致没有落实到纸上就开始行动。顺利时还好说,在出现分歧时就麻烦了,你和我讲当时的承诺我和你讲现实的变化,你和我讲协议我和你谈感情。所以有人说一些中国式合伙人经历的几个阶段:同心协力——同床异梦——同室操戈——同归于尽。所以大家有了合伙意向,在成为股东前一定要签股东协议,就股东义务、决策机制、退出机制等原则问题落实在纸上,这也是股东间的一个示众明法。
有人说股东的义务不就是出资吗?还约定什么啊?但现实当中很多人合伙开公司,彼此看重的还有出资以外的内容,例如每个人的资源、经验和对公司的价值,所以合股之前要所有股东约定清楚每人必须做的事,而且明确未做到怎么办?比如如果未做到,其他股东有权以原价回购他的股份等。
很多时候,股东如果又都在经营管理层,有了不同意见者不认同决策的权威性,所以要提前约定决策机制,什么问题一个人决策,什么问题共同决策,如果集体决策时如何表决,是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呢还是按照出资金额有权重的差异呢。要约定,一旦表决后所有人必须执行。
还有很重要的一点,要约定退出机制。当大家分歧严重无法调和时,只能有人退出有人继续留守。所以要事先约定,对退出的边界条件、方式、作价等规定,明确什么情况可以退出,什么情况必须退出,如何办理,什么价格,例如股东可不可以自行分割股权,其他股东可以某个原则计算的价格回购。在现实中,当有了规则的时候,很多事情反倒发展不到需要动用规则的程度了。